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1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等規定,現就做好201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
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并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7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7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25044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130元。
2018年7月1日,我中心將對超過繳存基數上限(即25044元)的繳存基數予以規范調整,統一調整為25044元,請各單位予以留意。
(二)繳存比例
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三)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我市相關政策規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二、調整辦理程序
(一)已使用數字證書(密鑰)的單位可以通過數字證書在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二)未使用數字證書(密鑰)的單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
(二)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務自2018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三)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